接著我要討論的論證是:「同性婚姻破壞了婚姻的神聖性,以及婚姻在傳統社會中的重要價值。」
我認為這個論證的問題並不是出在其「真假」,而是在於有效性上。也就是說,這是個充滿邏輯謬誤的論證。
這論證的前半段是個神學論證,因為提到了神聖性,後半段則是個普遍的價值學論證。發言者顯然意圖把兩者疊合,將宗教的某些概念過渡到傳統價值觀去。
當然,傳統社會中的婚姻也可以是「神聖」的,但這種「神聖」與論證前半部的「神聖」並非同一個東西。我們可以設想下面的幾種婚姻:
A: 婚姻條件符合宗教X的一切要求,並且經宗教X儀式認可的婚姻。
B: 符合傳統規範或習俗,但不合於宗教X要求的婚姻。
C: 符合法律要件,但不符合傳統規範、習俗與宗教X之要求的婚姻。
「婚姻A」無疑是宗教X所認定的「神聖」婚姻。「婚姻B」則是傳統社會認可的「神聖」婚姻。請問宗教X會認為「婚姻B」是神聖的嗎?
顯然不會。如果宗教X也認可婚姻B是神聖的,那代表他們的條件要求與儀式沒有獨特的價值,那何必堅持「婚姻A」?他們必然認為婚姻B在某種程度上不如婚姻A「神聖」。
當宗教界人士主張婚姻是「神聖」的,而同性婚姻會破壞這種神聖性,其論證就存在兩種嚴重的混淆。他們混淆了「婚姻A」與「婚姻B」,也混淆了「其之神聖」與「社群傳統之神聖」。這當然是個失敗的論證。我們的社群不屬於某個特定宗教。
如果要深究神聖性,所有不合宗教X所要求之條件,且未舉行宗教X婚姻儀式的婚姻,都將會是不神聖的,不只於同性婚姻。所以宗教X要挑戰所有非宗教X的婚姻嗎?這將會是驚人的壯舉。我相信反同性婚姻者不至於去捅這個馬蜂窩。
論證的後半部則訴諸社群傳統價值,這顯然是一個社群主義式的論證。同性婚姻會破壞傳統社會中的重要價值嗎?
前面提過,同性婚姻的訴求主要是在法律上的認可,特別是在民法上。因此其狀況會類似於「婚姻C」。當然,也有許多異性婚姻是「婚姻C」,並未舉式,只有法律上的登記。
那婚姻C會破壞傳統社會中的重要價值嗎?
如果會,那麼反對者就應該反對所有的婚姻C,而不只是同性婚姻。但目前似乎沒有這樣的批判性意見。在節用、節葬的現在,「節婚」似乎慢慢成為主流,包括我在內的許多朋友在近年都採用這類結婚模式。當然,是有一些來自於長輩的反對意見,但並非系統性的反對,只是種對傳統儀式消失的抱怨。婚姻的核心價值不會因為儀式的消失而減損,而是透過法律形式而獲得保障(過去則是以儀式作為保障,但這種觀點已隨時間被削弱到幾近於無)。如果這種婚姻形式會對傳統文化造成打擊,那更應該反對這種只有法律結合,沒有儀式與習俗的婚姻,因為這樣做的人遠比同性婚姻要多。
換個角度來看,「傳統社會」或「傳統價值」指的是什麼,也有定義上的問題。我們的傳統可能指的是現在活著的老人所抱持的觀點,也可能指的是逝去世代的觀點。一百五十年前,同性戀在華人文化中是能被輕鬆看待的某種存在(但不至於到合法婚姻,但也確實存在少數男性富商和男性戲班的婚娶實例)。而在五十年前,隨著西方文明與基督教的擴張,同性戀成了一種罪惡。那麼,你說的「傳統」,是指什麼傳統?
簡短的論證卻存在著多重的詞義混淆,這代表此論證無法度過有效性的考驗,尚無需進一步看到真假的問題。
如果你還是不懂這邏輯上的問題會造成什麼影響,那麼請你想像:
一、某個同性戀團體宣稱自己是種新興宗教,並以自己專有的儀式舉行自己的「神聖婚姻」,基於我國尊重宗教自由與宗教對等,請問這樣的婚姻是神聖或不神聖?
二、某個復古派團體主張恢復古希臘的性愛觀念,以回到西方思想的真正根源,達成心靈與價值上的純淨,並開啟真正的智慧。請問這樣的作法是傳統還是不傳統?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邏輯謬誤?我認為這其實是刻意的:只是小眾的宗教團體,為了讓自己的價值觀能獲得大眾的認同,於是刻意混淆用詞,把自身的「神聖」與眾人的「神聖」疊合,將自身的「傳統」與眾人的「傳統」疊合,在模糊用詞的狀況下,意圖將自身的觀念稼接於大眾。這種作法確實有用,因為多數人大腦並沒有那麼清楚,但這種作法也禁不起受過基本邏輯訓練者的批判性檢視。大一剛修完課的那種學生就夠了。
在這系列中所看到的第一個論證,是攻擊同性婚姻的延伸:「對於後代的影響」。這篇文章所討論的第二個論證,是攻擊同性婚姻的本身:「婚姻的本質」。我將在下一篇探討第三個論證,是攻擊同性婚姻的前提:「同性戀的存在」,即「同性戀本身就是一種罪惡,而法律不應該保障罪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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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不是育樂兩篇的)補述:
在這篇的最後,我要補充一個與本篇主題相關的爭點。有人會追問:「如果排除邏輯的問題,同性婚姻是否會與社群原本的價值傳統產生衝突?」這也是Sandel希望每個社群自己好好討論的問題。
我認為同性婚姻鐵定會和社群原本價值產生衝突,因為台灣社群現在沒有同性婚姻,如果將來要納入同性婚姻,就必然會產生價值矛盾。要注意的是,「會產生矛盾」不代表不好。完全沒有任何矛盾的社群,代表沒有任何內在變化,這種社群很容易因為新產生的環境變化,因適應困難而滅絕,就像沒有任何抗體的人很容易病死一樣。一個社群內有大量的公民對話與眾多的公開矛盾(如同台灣),才是健康的(相對來說,中國大陸是個對照)。
另一個觀察點是對話與矛盾的結果為何。我認為同性婚姻就像性產業合法化一樣,會因為考量到實際數字問題而產生社群意見的具體偏移,在最後偏向接納的一側。講到數字,這就已經不是倫理學能夠處理的範圍了。我相信這也是Sandel沒有提出具體建議的原因,各地社群的狀況落差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