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 星期五

因為那是阿宅





前陣子在網路上看到篇文章,應該是位文化人寫的,她因林書豪熱潮而開始追看NBA,卻發現很多NBA的老球迷不太友善,對於新進林迷有某種敵意,會用一堆細節問題質疑這些新球迷到底看不看得懂NBA。而他們的答案很明顯:「你們不懂,那就別看。」沒有相關知識的人看NBA,反而好像會污辱NBA一樣。那作者覺得在其他文化領域都不太有這種排外現象,而對這類運動迷的態度隱隱有著不滿。

我看到文章的第一反應是:阿,妳碰到阿宅了。

阿宅是一種文化現象,原始意義指沉迷於動漫文化的人,後來隨著動漫文化的橫向擴展而被推廣到各領域去,現在的實用意義多指沉迷於單一興趣而與社會一般對此領域看法有所區別的人。其實各種文化或領域都有阿宅,只是程度和數量多寡而已,而運動圈特別多。原作者提到的古典音樂圈其實也有,只是原作者對此有一定程度,古典樂阿宅不敢冒然挑釁她。

阿宅有很多屬性或特性,我建議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市面上探討「迷」(fan)文化的書,特別是日系的,誠品有很多。在一些曾經風行,但歷經沉寂(如NBA),或是低潮許久但瞬間暴紅(如AKB)的文化圈中,阿宅屬性會被極化得相當明顯與嚴重。因為他們認為自己保存了某種神聖知識,獨力撐過了困頓期,就像復國之後的猶太人一樣,有對外的戰鬥意志。

這作者觀察到的現象是阿宅的知識特性。阿宅會非常執著於其領域的一些知識,這些知識被阿宅群體神聖化與奧秘化,他們會去背頌一些(其實不太重要,用力google也找得到的)歷史,並堅持一些名詞的定義(如卡通和動畫、動漫的不同)。這種行為類似於虔誠宗教信徒的舉動,他們可以從這類活動中獲得很大的內在善。當然,這對於外人來說,一點狗屁意義都沒有(你又不參加這個實踐活動怎麼會理解他們的內在善,也沒必要理解)。

你當然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欣賞NBA,只不過阿宅會認為,欣賞NBA一定要照他們的方式,才能真正看懂NBA。這就像你可以用自己的方式信上帝,但一些狂熱的基督教派會認為只有照他們的方法才能和上帝當好朋友。這其實只是信仰上的不同,沒什麼科學與理性上的依據。

所以碰到堅持看NBA一定要知道有哪三十隊的人該怎麼辦?碰到堅持動畫和卡通不同的人要怎麼辦?碰到堅持看AKB一定要知道Team A現在有誰的人又該怎麼辦?

我的看法是,就像你碰到不喜歡的傳教士時同樣的方法那樣辦。神或許會規定加入哪個教會才能得救,不過我想NBA當局不會有這樣的規定。

為什麼酸民總是那麼多?





各種運動都有酸民,政治上也是,不過我今天想談的是運動類的酸酸。運動類酸民不只台灣有,全宇宙都有,這代表其大量出現一定有其經濟學原理(牽涉到賽局)的解釋。不過因為經濟學並非我的專長,於此我只從價值學的角度來看酸民的價值背景。

酸民指的是那些唱衰球員表現的球迷。不管他們看不看得懂球,是否長期看球,只要有嘴,都可能會成為運動酸民。不需要太多運動知識,也可以酸得和老球皮一樣好。為什麼呢?

運動員的表現一定有起有落,不可能有人永遠表現一樣出色。因此只要出現下波段(甚至不用進入低潮),酸民就有「命中」的機會,而這種機會出現的機率可說接近100%。相對來說,提出正面意見(認為將來表現相對為好),就不一定會命中了:因為這球員可能之後永遠都上不了場,別說有好表現。是以酸民由其酸酸言論帶來的內在善,在出現機會上會比講好話來得多(「內在善」指錢買不到的非量化、不可交換之爽度)。也就是多酸多爽,何樂不為?

其次,大多數的酸民都是小人物,就算是酸失敗了(球員表現超出意料的好),通常也不會怎麼樣,因對大家只會記得他的話,通常不記得他的人或ID。一般的球評就不敢亂酸,酸失敗會被拿出來一直鞭(看看糗爺,不過他已經練成精了),網路酸民呢,只要換ID重新出發就好,名球評又不能換個筆名,怎麼換都有人知道是他呀。對一般酸民來說,在個人品牌價值上,亂酸是沒有什麼損失的。

因此,不只是網路有酸民,一般沒看球的阿婆、歐巴桑,只要提到運動,也多半是酸酸的角色(「以前棒球多強呀!現在……」「職棒都打假的啦!」),因為他們也沒有個人品牌價值。

那應該如何看待現在因為網路方便而大量冒出的運動酸民言論呢?其實看久了就知道:大可一笑置之。運動和政治與其社會議題不同,打好打壞,對社群影響實在非常有限,酸多了也不會造成國破家亡,或重大機密外洩、經濟崩潰。越多的酸民,可能代表這個運動越熱門、具有市場價值,說不定還是種正面的景氣指標。做為球迷,你只要知道這種意見沒什麼參考價值就好了:酸民通常不敢依他們的意見拿自己的錢下注。外在善(錢)在多數時候,是最誠實的意見表達。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酒駕之爭(四):如何禁絕




我認為不可能完全禁絕酒駕,就像你不可能禁止藥物濫用一樣,人總是會找到一些替代品或新玩意,造成類似或更嚴重的悲劇性後果。我們的目標應該是「降低」,想想如何把「用了某種藥物以至於意識不清難以安全駕車」的狀況減到最低,又不用多花什麼社會成本,或是讓損益兩平(甚至創造GDP成長,順帶救救馬政府。)

政府能用的工具很有限,而且要發明新玩意(比如鞭刑)的成本很高,因為要聘專門的人員,買專門的器具,有專門的場地,當然,在這之前還有煩人的立法過程,這個過程其實也都是錢、錢、錢、錢。

先岔題一下。我最近讀了一些伊斯蘭的經典,我很驚訝的發現(不知道有沒有誤讀),早期的穆斯林社會,至少在穆罕默德還活著的時候,似乎不太有把人關起來的那種「有期徒刑」。或許是因為他們的社群很貧弱,關人的成本很高(等於多一個不幹事又會吃飯的),是以他們對於大多數的罪行,是用鞭打懲誡。飲酒要打4080鞭,有時打不到40鞭就出人命了,因此還有賠償規定(當時也有「血錢」這種以錢換算命的律法)。不過現今的伊斯蘭國度顯然修改了這類規定。

回到原題,我們也不太可能在台灣加入鞭刑,除了法學天才們一定會反對外(他們堅持顯然不到50%地球人口主張的普世價值外,也反對一切看起來不夠潮的作法。鞭刑就不夠潮,是騎駱駝沙漠土包仔和東南亞小黑人的玩意),前述的施行成本也會是主要障礙。

政府只能由現有的罰款和監獄來下手,只是這兩招都有點用到山窮水盡。我們的監獄已不夠關人,懲罰或矯正教育的效果也都是很大的問號。增加監獄和改良矯正效果,都需要錢,而且是大量的錢;兩者如果都真能奏效,或是真有這筆錢,也會用來優先處理更長期與更嚴重的犯罪者(如性犯罪),而不是酒駕這種多如牛毛且隨機型的犯罪。罰款是比較可以上手的工具,但每次都調的不痛不快,我想立法當時,立法委員和法務部、內政部的討價還價大賽可能是當前數字這麼不上不下的原因。現在調到二十萬,算是基本工資的年收程度,確實有點嚇人。

這罰金數字對中下階層的人來說很高,可是當他喝醉的時候或許就不會覺得很高。這種數字對有錢人來說,當然不算高,他車子貓一下可能就是這個錢。或是像有些檢察官說,調到一百多萬?到那種程度,繳不出來的人會變得太多,執行上會有困難,這數字高到有點像搞笑。因此罰款的操作技巧難度不小,可能要找些心理與經濟學者實驗和計算才能訂出一個最有誘因的模型。但搞這一套顯然又要花點錢,而且專家意見很可能不被立院接受,或者接受了之後這模型根本沒用,一如眾多的總體經濟模型。

我認為這些「外在善」(和金錢利益相關的)手法都難以有顯著的效果,頂多有緩慢到幾乎看不見的改善。可能還是要由「內在善」(金錢之外的價值)來著手。不幸的是,我知道內在善是什麼,但我不知道在這邊可以派上用場的內在善是什麼,這可能要透過社群集體的摸索。

「榮耀」?如何建構不飲酒駕車的榮耀?通常「做某些事」才能帶來榮耀感,不做事很難有榮耀感。

「成就感」?比如說飲酒後跑馬拉松回家嗎?執行難度過高。

「親情」是現在常用的訴求,不過已經招式用老,效果遞減,沒親人的又該怎麼說服他?

「友情」?「自尊心」?每種常見的內在善看來都不太適用於這種狀況,做為德行論者(內外在善區分是德行論者的主張),因為保持行為彈性,甚至會認為有時候應該酒駕一下,只要這行為符合當下的中庸之道或是一個明智的行為(我們總是可以想像出一些相對罕見的狀況,那時酒駕是對的)。我想德行論者對此問題拿不出具體的解決方法,一如在所有的道德爭議中德行論之所以落敗的原因。

但德行論可以給出一些建議,讓其他人(包括非德行論者)也能據此來往前邁進,思考一些解決之道。我們確實可以運用一些內在善來幫助減少酒駕:一如我們現在夏天就算再悶熱也不會公然全裸(即使這樣在沒有陽光直射的狀況下真的比較涼也節能減碳),因為我們認為此舉會影響到我們內在善的獲取,也無法幫助我們追求個人的卓越。不論是哪種內在善或卓越。

可能就像大家常開玩笑講的,只要宣布某某東西有壯陽效果,那東西就會絕種(男性雄風論,酒駕者大多數是男性),一些自尊上的訴求或許是不錯的「價值破口」。我們必須扭轉酒駕者的價值觀,在不提升成本的狀況下。我們可以嘗試說服社群,特別是社群中較有可能酒駕的成員,酒駕是一種沒啥營養的舉動,除了會有外在善的損失之外,也會是獲得各種內在善的阻礙,一如裸體。這種說服不是透過廣告播播,而是應該融入法律中。怎麼做呢?其實我也不知道。德行論只能做到這裡。

我也是德行論者,所以同樣不善提實際作法。但我一直有個(違反所謂普世價值的)主張,就是交通違規(不只是酒駕)的懲處應該融入肉刑(體罰):不是鞭打,而是有如裸體一樣的破壞並重建他的內在價值。具體作法是讓違規者在路口舉個宣導牌子罰站,或許還可以掛個犯了啥規等等的牌子,示眾是也。以一小時抵一零五或一一五元計(基本工資怎麼算就怎麼算),罰多少連帶舉牌站多久,沒錢交罰金,那也可以再站多一倍的時間,這樣就比較不會有壓迫窮人的問題,富人也不能以錢得免,一樣要曝光一下。這一方面是處罰,一方面也是以低廉的價格(實際上政府根本沒出啥錢)做出來的政府廣告。你會說有人臉皮厚不怕,或他平日工作就是舉牌人,但我相信違規者與觀看者會很快的發現,這不只是表面上的問題。人的眼光在心理學上是有用的。

糟糕,離開我專長的領域,有點詞窮了,這系列先就此打住吧。



酒駕之爭(三):旁人該罰




台中打算立法對酒駕同車共乘者和賣酒者開罰,法學界有很多反對聲音。我也反對這樣的立法,而且理由與法學家蠻一致的:這在施行上有困難,所以就算立法通過,執行上可能也會有很多爭議,或是成效不大。不能執行,只是用來爽的法律,不如不要立。

這牽涉到法律道德化的問題,這是我的教學主科中會提到的一大主題。同車者與賣酒者,對於酒駕,確實可能有某種程度的道德責任。這樣的行為或許有錯,可是「錯的程度」在不同個案中差異相當大。7-11的店員和一直催酒的pub老板顯然有不同的道德責任,喝呆的共乘者與清醒的共乘者也有責任的差異。不同規範倫理學對這問題也有不同看法。

某些義務論認為賣酒給「可能酒駕者」(因為邏輯上買酒會在醉酒前)這行動在本質上是錯的(即使不是很嚴重的錯),因此所有類似的狀況「都」會是錯的。但也可能有一些義務論者認為必須要看賣酒行為的嚴重性,如果有更重要的道德責任要他賣酒(不賣酒給人他就會失業全家餓死。雖然這不太可能發生),或是賣酒在他日常想法中是件好事(如他賣的是用來養身或救命的藥酒),或開車者是先後去十家店買醉,那各店家的責任可能就不盡相同。是以多數義務論者會說:要看狀況。

目的論者中,效益主義者會看行為結果,賣給可能酒駕者,如果他沒肇事,沒被抓到,或測不出來,或測不到一定指數,就都沒事。利己主義者會看此舉對自身利益是否有助或有害。因此也都是要看狀況。

至於德行論者,則可能會看賣酒者的日常素行(人格如何),以及他是基於什麼心態賣酒給可能酒駕者(有德的行動或惡行),不會直接提出任何的行為參考模式(就我印象中好像沒有與賣酒相關的德行,與飲酒相關的倒是不少)。反正就是要看狀況。

共乘者的狀況也是類似的情形。兩種狀況在倫理學上沒有什麼通說,其實也代表賣酒者和共乘者是不是有錯,仍是個未解之謎。我們當然可以想像出一些顯然有錯的賣酒者與共乘者,也能夠想像出一些顯然沒錯的賣酒者與共乘者,更能想像出一些很模糊的狀況。雖然幾乎所有企圖將法律道德化的社會議題都可能出現類似的情狀,但賣酒者和共乘者議題最大的差別在於,他們是附屬於酒駕者的獨特情境之上,和其他狀況難以類比。有些人提的「殺人者與賣刀者或出口助陣者」及「吸毒者與販毒者或旁觀吸毒者」這類例子,其實都與酒駕有不一之處。

酒駕與販酒者之間的關係是物理(或化學上)的因果(在物理上,這瓶酒是由賣酒者的手中遞到了買酒者的手中),不是道德上的因果(賣酒者促成了酒駕的動機?),雖然效益主義者會將兩者串接,但這已被公認是效益主義的主要錯誤之一。一般相信,道德責任是來自於道德上的因果關係(動機上的因果),而不是物理上的因果關係(不然,如果你現在也是個人渣,那你未曾謀面的高祖父生下你曾祖父就有錯了)。而共乘者與其說是道德上的罪犯,實際上更像是酒駕的受害人,除非他逼迫酒駕者開車。

當然,斷除物理上的起因,或許就沒有酒駕:完全沒有酒,就不會有酒駕了。只是這在實務上又不太可行。我們必須要換個角度來思考,想想如何減少,或是禁絕酒駕,又不會引起另外的反作用力。

酒駕之爭(二):階級壓迫





對於酒駕新法,我要談的第二個「點」,是有關階級的壓迫。一看到這個新法,我想到的第一件事,並不是酒駕者慘了,而是賤民階級慘了。

在台灣有許多勞動階級,或無勞動階級,因為他們失業。雖然「賤民階級」已從戶籍政策上消失已久,但這些(可能多達人口50%以上)勞動者就是現代的「賤民階級」:沒有完整人權,不工作就無法維生,受教育機會少,稅收負擔高,沒有社會地位,通常無法和貴族通婚。這階級是酒駕者的主要來源,他們的社交圈有許多的飲酒機會,喝了之後也沒有錢搭計程車,或居住地大眾運輸不便,因此會在酒後選擇「自行移動」:這些人人數之多,足以成為酒駕的主力客戶。想想警察為什麼會在勞動者居住地的週遭設下大量固定攔檢點(台北市聯外橋樑,工業區往住宅區的通道口),而不是設在信義計劃區的豪宅巷弄中。

當中產階級擔心被關(這會大舉提升飲酒的機會成本)時,他們較有可能選擇搭計程車或乾脆不喝(想想一系列的禁菸政策是讓哪些人戒菸)。貴族本來就會有人載,自己開車的若非假貴族,就是那種有駕駛座黏著精神疾患的人,佔凱子總數不高。貴族被關的機會成本更高,高到聘十人大轎都還有找。所以他們更有可能選擇不開車或不喝酒。

可是勞動階級沒辦法對此作出反應。不喝或許是成本最低的選擇,但不喝可能會破壞他們的現有社群互動文化,就像把飲酒從某些原民社會中排除出去,會連帶破壞其文化系統一樣。在不能不喝或只能少喝的狀況下(前提包括「無法脫離這個文化圈」),加上他們窮到必須自行處理其交通移動,他們將無法支應新法所增加的成本,只能硬著頭皮擔負風險:被抓到的風險。被抓會讓他們更窮,社會地位更低,更弱勢。這或許會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這個新法的立法緣由,其實是起自貴族與中產階級酒駕撞死人。像葉少爺,或是撞死那個醫生的業務員(這有點像勞動者,但也可算中產階級,至少他有車。汽車可是奢侈品)等等,法律剛施行,也是文官、校長(算中產階級)撞到人被抓出來鞭屍。大多數的酒駕群體呢?都被忽略了。但他們真實存在。新法前三天就移送一千起,這些人都(多)是校長或少爺嗎?

他們一個人可能就是一個家庭,也可能代表一個家庭,酒駕的懲罰對他們來說可能是家庭的毀滅。這個法律似乎很容易就會製造出一堆「高風險家庭」(講白點就是家庭機能有問題,可能會產生犯罪者或鬧出人命的家庭)。有人會說這是報應或活該,但再怎麼嚴苛的道德義務論者,也必須面對社群生活的事實:就算「他們」是報應、活該,但當你身邊出現越來越多高風險家庭,你的風險也會變得很高。

這應該有一些配套,但我們現在的立法都立到開了個「拒測」的狗洞後門,實在很難預先設想這麼多。我認為這個問題會在一兩年後真正惡化,現在的監獄根本就關不下那麼多犯人,因此酒駕犯不會那麼快就被抓去關,必須排隊。等到一兩年後這些人排到了,問題才會真正浮上檯面。怎麼辦呢?我也不知該怎麼辦,或許只能再由政府多出一筆錢和人力,來解決這個爛攤吧。中華民國總是這樣處理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