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我有幾個純學術角度的切入點。
首先,如果搜尋的話,可以找到我早年寫的,在學術期刊上有關廢死的文章。那篇文章是廢死派的人拜託我寫的,我也照他們的期望來寫,其結果當然是一篇主張廢死的文章。不過整個審稿與修正過程卻讓人不甚痛快,基於已無相關資料可佐證,我就不多談其中的挫折。總而言之,那篇文章的基本立論,現在的我仍大體上能夠接受。
經過了數年,我受到社群主義的影響,加上讀多了倫理學,我對死刑問題轉以價值學的角度來看。對我來說,死刑問題是一個價值問題,而價值問題依我的學術立場,是沒有標準解答的:沒有一個人的價值觀可以客觀的優於或勝過另外一個人,除非這種客觀指的是某種有限範圍內的客觀。
許多廢除死刑的論述都建構在對於生命權的尊重上,有些觀點甚至主張生命權具有最高的價值,不容任何形式侵犯。我想,任何有受過基本政治或社會哲學訓練的學者都會立刻指出這是自由主義的想法,而自由主義並不是被普遍接受的(但確實很多人接受)的學術理論。它不是真理,只是一種理論,代表某些傳統或某些社會的主流想法。
當我們說出「生命至高無上」或「人類無權決定他人的生死」時,這些話背後都有某種價值觀,也就是認為「什麼比較被重視」。許多東西都有價值,錢就是最常見的代表,一切能用錢買到的也都有價值,當然,錢買不到的,也可能有價值(Sandel來台的具體益處之一,就是讓大家知道有些東西是錢買不到,或錢不應該買得到的)。生命就是一種錢買不到而有價值的東西,不過這並不代表它必然比較尊貴。
我們必須弄清楚生命的價值是由什麼賦予的。許多廢死派的背後都是基督宗教,因此賦予這種價值的自然是「上帝」。很遺憾的,我必須先略去對這種神學廢死派的質疑(當然,這不代表我不知如何切入),因為台灣社會上絕大多數人不信基督。
在沒有神的狀況下,誰能夠決定生命的價值?不會是你、我這種單一的,無論述權威的個人;價值的決定權,在開放社會中將是由社群內的激烈對話來決定。社群整體的想法移動與定錨,需要透過有效率的公共論述過程或空間才有辦法展現與落實。不論台灣存不存在具型化的公共空間,顯然台灣當前社會(或社群)對於死刑是有某種公共論點(定論)的:認為死刑相對某些事物來得有價值,至少相對於「讓死刑犯活下去」這件事。即使學術空間已被廢死派佔據,但民意在各種公共場所所展現的表達力度,仍然遠超過知識份子的論述力度,因此有著壓制性的力量。
死刑對於台灣人(社群)確實有某種價值,如果少了死刑,很多人的生命看來會變得沒那麼幸福,不論這些案子是不是與己相關,生命會因此變得痛苦與鬱悶。死刑像是某種祭典、儀式,如果少了這種儀式,這個文化在運作上就會產生某種缺陷。
死刑對台灣人,或許不是馘首對賽德克族那樣的價值,但鐵定有某些價值,不然多數台灣人不會這麼期盼看到這種儀式,看到這種儀式之後,也不會這麼樣的歡欣鼓舞。台灣人的理性告訴台灣人,自己需要這種祭典來完成對生命的價值詮釋。
自由主義或其他人權理論基於「共同理性」出發的立場,因此難以說服台灣人:根本就沒有共同理性,或者說,自由主義所以為的共同理性,只是歐陸白種人的理性。頂多加上新英格蘭地區的白人。那不是什麼共通理性。
光是說台灣人是種「落後」民族是不夠的。就算是明知自己「落後」(如某些地區的原住民),也不會輕易接受「先進」的觀點。更別說是自認先進社會的台灣人。台灣人也不見得想追求歐陸白種人(或再加上新英格蘭白人)的那種價值觀點。
廢死派不只需要發展自由主義的立論與觀點,還必須就社群主義的角度提出某些說法才行。他們必須要說明,為什麼外來的「那種」價值觀勝過我們自己所發展出來的「這種」價值觀,而「那種」價值觀又要如何滿足廢除儀式後的價值空洞。
我們不是北歐人,不是西歐人。當我們使用台灣式中文進行論述的時候,我們就已經進入到一種脈絡。你必須小心的排除或證成某種外族價值優越性,而這種活動本身就充滿了矛盾。你在台灣使用「死刑」一詞的時候,「死刑」這個詞是帶有正面意義的,你卻又要「廢除」它。讓一個有價值的東西消失?這在脈絡中就產生了矛盾。廢死派在進行一個危險的語言遊戲,一開始就極度不利。他們必須先解開語言中的價值陷阱。
以上是我對於死刑的第一個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