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議題之後,我要以系列方式探討的,是同性婚姻的問題。
台灣人真的能接受同性婚姻嗎?我個人認為,台灣人都能接受馬英九政權了,實在看不出有什麼無法包容同性婚姻的理由。
我們可以看一下兩者的比較表:
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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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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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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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壞道德,讓錯誤的事情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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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會輸給左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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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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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後代,會讓台灣人亡國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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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會輸給左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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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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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遞錯誤的價值觀給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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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會輸給左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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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看出,台灣人能接受馬英九政權,應該也能夠接受同性婚姻。當然,上面這個表是有點比爛。
為了避免誤解與困擾,在展開漫長的討論之前,我要先談一些我個人對同性戀的看法或是偏見。
第一,我不喜歡同性戀。或者說,我喜歡嘲笑同性戀,就像我喜歡嘲笑胖子和無腦正妹一樣。只要一看到他們,我就想嘲笑,當然這是種偏見。這種偏見不影響我和同性戀相處的態度(但可能會讓他們不想和我相處)。我個人與同性戀共事、合作或生活並沒有任何問題,就像與胖子或無腦正妹共事、合作與生活一樣。但我堅持保有嘲笑他們的權利,當然,他們也可以嘲笑我是個短腿的禿頭。
第二,我認為同性戀是自然現象。同性戀是性傾向光譜裡的某種位置,不可能消除,醫治和矯正也只是浪費資源。你隨便抓十個人,總有人比較同性戀,也有比較沒那麼同性戀的人。就算是在十個異性戀中,也有相對比較會對同性產生性反應的人。所以我認為同性戀是不可能消除的,就像不可能消除胖子一樣。
第三,對於那些強烈反對同性戀,或認為同性戀需要消滅、醫療、矯正或懲處的人,我認為這些人通通都是同性戀。有很多宗教界人士強烈反對同性戀,一天到晚在那宣導如何醫治、矯正同性戀,用愛喚回同性戀云云。在我看來,這些人其實也都是屁精。他們的激烈反應超乎常人,那鐵定有問題。雖然我面對這種人時可以一臉嚴肅的討論學術問題,但我內心的表情其實是斜眼偷笑。我堅持嘲笑的權力。
以上是我個人的偏見,不科學也不正義,但我就是這樣主觀看待同性戀和反同性戀者。
站在這種偏見立場,接著我就來討論同性婚姻問題。
就社群主義的角度來說,我認為同性婚姻基本上不是倫理學問題,而是法律問題。因為同性婚姻的重點其實是在法律,而非對錯:同性戀者希望能取得像異性戀者那樣的關係結合方式,這種結合方式可以讓他們獲得某些法律保障並授與特定人某些權力(利)。比如說財產繼承,一些財務與稅務上的互動關係。因為需要立法,所以只要社群內的支持者夠多,同性婚姻在這個社群內就會合法化。那台灣現在對於同性婚姻的支持度如何?
幾個台灣近年的普查或民調,包括公開與不公開的研究(通常是與「性」無關的研究),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正快速上升:我看過的數據從35%至45%都有,這是非常高的數字。
過去我們在政治圈,有所謂「神奇38%」之說,也就是一對一的選舉民調,在激戰中率先超過38%的候選人幾乎是必中。(當然這沒科學根據,只是種經驗之談)。這至少代表30幾%的數據,是相當有影響力的。如果支持同性婚姻的數據高達30至40%,這代表台灣社會當前對於同性婚姻的包容度,可能遠超過一般(都市)人的想像:這些民調樣本都包括了鄉下的老人。據此,我認為同性婚姻可能會在短期內就有某種程度的合法化。
那倫理學能處理什麼?在這個論爭中,還是出現一些倫理學與「疑似倫理學的」論證,我還是會一一檢視,但我要先強調的是:在這類論爭中取得優勢,並不代表能夠取得或較易取得政治效果。其結果很可能只是辯論者在自爽而已,對於大局沒有影響。
在一開始表格中,已突顯出反對同性婚姻者的核心概念,就是同性婚姻會破壞現有的道德與價值系統,所以是錯的。這種說法當然過度簡略,因為什麼是「好的」道德與價值系統,仍是個有待定義的問題。
我要檢視的第一個批判同性婚姻的論證,就是「同性婚姻的小孩,將成長在一個價值偏差、性關係不正常的家庭中,這對小孩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原本可以被正常的兩性家庭所領養。」
這是個很主流的反對意見。就算是在歐美,「同性婚姻是否可領養小孩」通常是同性婚姻是否可以合法化的關鍵爭點,雖然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一定需要同步許可他們得領養小孩。在多數國家或地區中,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可能超過50%,但同性婚姻關係者能領養小孩的議題,則很少能獲得超過50%的支持。
純倫理討論應該跳脫民調數字,不過這數字也代表某種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能被批判嗎?我認為可以。
在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的家庭中成長的小孩,和在一父一母家庭中成長的小孩,在倫理上和價值上會有什麼樣的差異性?這或許是社會學或心理學才能處理的問題,但我要做個思想實驗,來處理我想問的主題:哪種家庭能傳遞給小孩「比較好的價值」。
A:富有的同性戀家庭,兩位父親輪流親自照顧三歲的小孩。
B: 清貧的異性戀家庭,雙親都忙於工作,無暇照顧三歲小孩,完全交給社區保母照顧。
C: 單親家庭,母親忙於工作,但工作之餘努力照顧三歲小孩,工作時小孩交由其外祖母照顧。
D:富有的異性戀家庭,夫婦輪流親自照顧三歲的小孩。
E:富有的異性戀家庭,雙親都忙於工作,無暇照顧三歲小孩,完全交給社區保母照顧。
F:富有的異性戀家庭,夫婦輪流親自照顧三歲的小孩,有先生對太太的家暴問題。
G:清貧的同性戀家庭,雙親都忙於工作,無暇照顧三歲小孩,完全交給社區保母照顧。
H:富有的同性戀家庭,兩位父親輪流親自照顧三歲的小孩,兩位父親間有家暴問題。
這個思想實驗的內容是什麼?其實只要把A到H的狀況看過一次,就已經完成實驗了。相信你也會發現,我們要傳遞給下一代的價值種類何其多,「性別互動」只是其中一種,異性戀的價值並不見得必然高於同性戀。成功的同性戀互動可能比失敗的異性戀要帶來更多的正面價值。
如果這樣仍無法讓你形成某種想像,那我投入一個進階的思想實驗:如果你不幸意外身故,你的小孩將交給以上的家庭撫養,你必須挑出四個家庭,並排除其他四個,且不能進行優先排序,你會選擇哪些家庭並排除哪些家庭?
我相信完全選擇異性戀家庭(至少有四家)的人並不多。
當你主張:「讓一個小孩在同性戀家庭中成長,是不公平的」,但當事人長大之後在意的,可能不是他被同性戀領養,而是被「清貧」或「家暴」的家庭所領養。誰有資格決定某人的成長「公不公平」呢?社會大眾?社會賢達?還是當事人?
我們可以在這個實驗中參入更多的變數,包括教育程度、種族、政治態度,甚至宗教。當宗教屬性者認為他們的婚姻相對神聖的同時,他的小孩卻可能認為出生在這樣的家庭並不公平:他並不希望一出生就是某某宗教的信徒,生活在某某宗教的氛圍中,因為這抹殺了他的某些權力,包括童年或成長期的某些可能性。他或許想吃肉或想吃牛肉,這件事可能比他是不是有兩個爸爸來得重要。
因此,我認為「領養小孩……」的相關反對論證均是不健全的,只是表達了其闡述者個人對於同性戀的厭惡與偏見。如同我於開始處提及的,我個人的三項偏見。
在下一篇中,我將接續這篇最後的討論,延伸探討另一個批判論證:「同性婚姻破壞了婚姻的神聖性,以及婚姻在傳統社會中的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