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駕處罰突然上調,引發社會一陣混亂;全民都還在適應這種新的嚴苛律法,其過程充滿創意與可能性。我打算用一系列文章,來討論我從這個事件所觀察到的幾個「點」,先由最外圍的部份開始,慢慢試圖往中心擠進去,但我不認為自己能成功抵達這個論爭的核心。因為我老是半途而廢。
我第一個要談的「點」,是對於此法的批判性態度。對於這堪稱嚴苛的新法,確實有一些反對意見,其中大多數都自認或真的來自於某種法學理念。這種意見主要認為,這個法律把原本應該是比較「不重要」的犯罪拉到「非常嚴重」的層次。對於酒駕的處罰,即便沒有造成他人的任何損害,也在刑度上超過某些傷害罪。這種批判性意見認為這是某種價值錯認,把不重要的錯誤看得太重要,會破壞到法律的某種階層性與系統性。這是種「民粹」,是群眾激情造成的錯判。
我認為這類意見的倡議者或許真是法學專家,但顯然不是價值學者。即便是價值學者,也會知道自己「不應該」隨便教導或判定某件事比另外一件事「重要」。法學家又有什麼資格教導我們「這個」比「那個」重要?
為什麼奪去生命會比傷害肢體來得重?為什麼傷害聲譽要比傷害肉體來得輕?這些事情的輕重不是由法學家決定的,甚至也不是更細緻區分下的「法理學家」所該決定的(雖然部份法理學家樂此不疲)。過去事情的輕重是由君王或神決定,但現在是由「社群」決定。當社群認為這件事很重要,那就是很重要。你說社群會有短期激情造成的「民粹」(先不管這兩個字的實際意涵,純就目前常用義來看),但我們的社群有一個非常遲滯的立法系統,當社群成員的價值觀成為具體律法時,熱情早就熄了:或者是反而被慢慢加溫而更形穩固。
因此新的酒駕罰則在某種程度上象徵了台灣人在價值觀上的轉變:我們曾經不太看重酒駕,但現在認為這可不是件小事,甚至比某些具體傷人的狀況還嚴重。因此酒駕比某些真正傷人的犯罪刑罰來得重,可能是相當「合理」的:合不合理是由社群決定。看看穆斯林社群,他們對食用豬肉者的懲罰,對飲酒者施以重鞭等等,那是他們的價值觀所引導出的律法系統。你不應去質疑物理上的輕重,而是應該看看他們在價值系統中的輕重。我們當然會覺得他們的律法相當詭異,但他們認為這樣的律法系統有助他們追求「卓越」。
決定「什麼重要」是社群成員的責任,這是「政治」,我認為政治的目標是幫助社群成員追求特定的人生目標或整體的社群目標,這些目標當然是由社群成員決定或社群整體議定的。顯然,在我們的體制中,法學家並沒有決定這些政治目標的「資格」,當然也就沒有教我們什麼比較重要的「資格」。他對政治事務當然有發言權,但是只代表自己的立場。法學家的任務,應是符應他們的社會角色:告訴大家什麼樣的法律系統能有效律的展現出大家設定的價值層級,以及如何修改現有法律走向這種新的系統以「協助」大家追求社群的卓越。是「協助」,不是「指導」。
一個法學家、哲學家或任何的理智批判者都沒有資格「指導」社群的價值。這是我的看法,也是許多社群主義者的看法。社群的價值需要透過成員討論(任何形式的討論),才能凝聚共同的想像;要引發討論,須要討論「廣場」與「事件」:有討論的空間,有討論的時機。因此酒駕肇事引發群情激憤並不只是帶來一無所長的「民粹」,而是透過大家有興趣的議題以進入認真討論的情境,才能達成某種成果或共識。
有些人會在討論中敗下陣來,或是自絕於這種討論。他們通常是普通(其實是什麼都不懂)的理性批判者,有些是自由主義者,有些是非常極端的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不該做「什麼」(對這個新事件什麼都不該做)。就我個人的偏見,我認為這些人是某種價值觀的狂熱支持者,卻又想要將自身立場展現為客觀或普遍理性,或是普世價值的擁護者。其實他們也不太清楚為什麼「這個」比「那個」重要,但往往認為,一旦群眾快速且激動的決定某個立法方向,「那一定是錯的」。這是種雅痞的價值觀,是上層知識份子情急之下的詞窮反應。我往往看不出他們針對社群集體價值判斷建立出什麼有效的批判論證。一個都找不到。
為什麼酒駕不能視同是謀殺?這些人講的是法律原本的階層性,但現在法律需要有新的階層性以滿足新的價值要求。(價值會流變的,就像過去通姦是重罪,現在慢慢要除罪。支持除罪者反而都是這些「社群批判者」。)這代表他們也只是一種社群意見而已,也想要且實際參與社群對話的過程。只是經常挫敗。主因或許是他們常把大多數人當白癡,並直稱多數人為白癡。我想這不是妥當的口語溝通技巧。
當社群多數成員都認為酒駕「就是」謀殺的時候,酒駕就是謀殺。當社群成員都認為拿刀子捅人的心臟,是幫助他快速升仙的時候,拿刀子捅人就不是謀殺,而是快速升仙的方式。遠的不講,近一點類似例子有賽德克巴萊。(我知道有些人會立刻想到中南美殺人取心祭典,但那並不是完全對應的例子。)這種價值觀當然可能改變:透過溝通來改變。社群內部會不斷溝通,當然,社群也會向外與其他社群溝通,那又是另外一種狀況。我在死刑那系列文章中已約略探究過。
我認為現在社群的溝通不是才開始,是已經慢慢要結束了:我們已經花了十數年甚至數十年在溝通這件事情,法律的流變就是這種溝通的痕跡。那不是民粹或不理性,反而是合理性的建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