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 星期二

關於死刑(三)




我前兩階段的論述以批判為主,可以簡單歸結為雙方都欠缺理性論證。在這部份中我將進一步指出這兩方本質都近似於宗教教派,而不是學術思潮。在兩派支持者的心中,「信念」或「信仰」大於「知識」。

有些廢死派來自於基督宗教傳統,這當然是種「信仰」。源自於上帝的命令與進一步的神學詮釋,讓他們基於信仰而致力於廢死理念的推廣。但他們不是最早成名的廢死派。從Hobbes開始,一直延續到古典自由主義的Locke及其後學,生命權利的絕對性成為政治哲學的共同預設,由非自由主義者過繼到自由主義者,成為理所當然。在類似「你當然也會同意XXXX是最基本的人類需求吧?」的問句掩護之下,這個問題並沒有經過完整的論證證成過。它的答案被當成一種預設。

「你也想活著對吧!對吧?」這問句指向生命權的重要性,之後生命權就被視為是絕對權力:「因為生命被剝奪後人就不存在了,所以生命權是絕對的。」這兩段論成為一連串論證的前提,包括廢死。但真的是這樣嗎?結論中出現的東西,應該也會出現在前提,不過你仔細看,你會發現結論句出現的東西,和前提句其實不太一樣。這邊有隱藏的前提,而學術上我們必須找出這些隱藏前提。這些隱藏前提很可能是信仰,自由主義者或基督徒的信仰。

基督教廢死派有效排除了一些與自由主義在預設方面的矛盾,讓兩者能在廢死議題上達成共識。這兩造解決彼此矛盾的方式都是儘可能的簡化與隱藏前提,這造成我在上一篇所提到的,雙方都缺乏合於邏輯要求的理性論證。若能揪出隱藏前提,我們或許可證明各衍生論證之間充滿矛盾,因為這些論證來自於不同的信仰立場。

像是,自由主義者主張,有理性的人都「能」且「會」推導出「應尊重他人生命」的結論,由這結論可進而主張廢死。基督教廢死派則認為,信仰主的人將會因為教義中不可殺人的要求,進而主張廢除死刑。不過當自由主義者依類似前提推論出,有理性的人都「能」且「會」「尊重別人的信仰」時,基督教中的基要派或福音派廢死者可能就會對此結論有所懷疑。而當自由主義者進一步推論出有理性的人都「能」且「會」「尊重並接受其他人的性取向差異」時,我想,基督徒廢死派能夠接受同樣結論者,應該相當罕見。但這些自由主義的結論都是由類似的前提所推導出來的。

他們很清楚這種矛盾性,為了達成共識,只能儘量減少前提與論證,以求得最大公約數來增加最多的「戰友」(一如在慈善事業上,這是跨宗教能夠達成共識的少數領域)。但這種作法只會讓立論變得非常輕薄,所吸引到的外來、新增成員(信徒),也多半是一些追趕「潮流」的社會運動愛好者:他們同時主張廢死、土地權益、勞工權益、反財團、反核、反戰、反共、反中、反美、反媒體壟斷、反高學費,熱愛搖滾音樂以及一切充滿知識性與反現有政府的事物。因為同時追逐太多,所以沒有空進行論證推敲與知識形成,只能接受輕薄的信仰形式。

「廢除死刑」的學理訴求變成一種信仰,不需要也排斥完整的學術論證,因為第一,會沒人看得懂,連法律系的教授都不見得懂。第二,其他的廢死者不見得能接受你的論證。所以他們或許只能同聲一呼「廢死」,然後保持靜默。

但這很危險。像是被追問「如果我做為法官,我聽到上帝的聲音,要我來判決死刑」這種神學問題。自由主義者會覺得這種說法是一種精神疾病,而基督教傳統會認為這是能嚴肅討論的問題(且有悠久的歷史與眾多的流派)。他們面對批判時的回應就會不一致。

對於廢死的初步批判看似應該到此為止。

我認為反廢死派也是一種信仰,其宗教性遠比廢死派更強,因為他們有更悠久的傳統與複雜的文化儀式。我提過,他們需要透過「死刑」這種儀式來完成某些人生的目標與意義,如果少了這種儀式,他們可能會覺得生活不安穩(即便科學上看不出差異,像是有沒有祭祖、拜拜對生活與商業活動的影響)。依MacIntyre的說法,這是因為他們對於「What is the good life for man (me)」(對人(我)來說的良善生活是什麼)的想像中包括了死刑的存在。

這種價值觀蘊藏在社群傳統中,而被大家重視,當然這不代表傳統都是對的。社群傳統中也包括了許多其它類似於死刑的活動或行動,通常亦被自由主義所批判,但是仍由社群成員廣泛接受,視為是常見或必要的社會生活成份。像是對女性的歧視行為,不認為學生具有完整人權的父長主義行政措施等等。

(無甚相關但可以一提的是,會引發自由主義者和基督教徒之間衝突的同性戀婚姻議題,在近年新出來的大規模社情民調中,台灣人社群有越來越多,幾近於半數的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可注意這些民調並非只在都市地區進行抽樣。這代表社群傳統在某些方面可能比學者想像的更具開放性。)

有些學者稱這類活動或行動為「邪惡實踐」,這個詞來自於女性主義者對MacIntyre「實踐」(這個專有名詞指人類合作活動)理論的批判,她們認為依後者的理論,社群中有些人將能透過對女性施加暴力的行動來完成其人生的目的,並且讓其一生是幸福的。如不限定在性暴力上,在我們社群中,還有許多「實踐」是邪惡的,死刑就是其中之一。這些實踐之所以被稱為邪惡有許多原因,通常是因為多數社群成員在道德上不能接受這種活動,也可能是某些人對這種實踐有所誤解,或者是這種實踐過於罕見,多數人不知其主旨為何。雖然被稱為「邪惡實踐」,但行為者的確有可能透過這種活動來獲取一些內在價值,進而達成幸福的人生(對人來說的良善生活)。

別把邪惡實踐都想成死刑或大屠殺之類的惡性重大,像是吃烤肉、炸雞、打電動與吸煙,都是台灣社群的常見邪惡實踐;如果少了這些實踐,確實會有很多人覺得不幸福。

簡單說來,我們的幸福可能需要透過某些邪惡的活動來完成。死刑可能讓受害者家屬好過一點,也可以讓對受害者家屬「感同身受」的人好過一點。(當反廢死派主張「是否有站在受害人家屬立場想想……」「廢死派是否有受害人家屬……」的時候,其實是把死刑的決定責任推給當事人家屬,彷彿他們才有這個權力與責任決定死刑的存廢,但其實「為什麼當事人家屬具有這種權力」則沒有相關的論述。這也是一種信仰。)但這種活動仍是「邪惡」,你也知道是不好的,只是大家將他視為「必要之惡」。不過,真的是必要之惡嗎?

或許你只是懶得去改善而已。一如對烤肉炸雞吸煙等等,你也知道不好,只是懶得去改善而已。你有「知識」(關於什麼是「對」),但你也有「信仰」(這樣做比較「爽」或「方便」)。如果能不用死刑,而以其他方式能達成同樣的效果(包括內在價值與具體外在利益),我相信多數的台灣人都不會選擇死刑,因為多數人顯然不認為殺人是種完全正面的處事方法。

那為什麼不去設想這種替代方法呢?除了懶,也因為根本就沒有思辯的能力,無法生產出知識,只能一直抱持著傳統信仰。這兩邊都是虔誠的教徒,一直想裝成理性人的虔誠教徒。因為未經訓練,他們之中的多數不具備足夠的理性思辯能力。這是一種悲劇性的下沉循環,雙方都無法阻止這種下沉。


以上是我的第三個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