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個新聞,是關於台鐵司機殉職一案的判決,我摘要中時的報導如下:
-------
台鐵太魯閣號司機員蔡崇輝去年駕車行經平交道,撞上砂石車慘死車內;鐵路局以蔡緊握剎車、堅守駕駛座壯烈身亡,依「因公冒險犯難」申請撫卹遭銓敘部駁回。蔡家家屬提請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無證據顯示蔡當時緊握剎車、夾死在駕駛座,行為令人感佩,但與冒險犯難要件不符,駁回家屬請求。
--------
這讓我想起前幾週才在課堂中教到的章節。我用的課本提供了一個假想的狀況:有個英國的二等兵陣亡了,原因是有顆手榴彈丟進他的戰壕,見大伙躲避不及,為了保護同袍,他用身體蓋住手榴彈,因而陣亡。他的親屬疑惑於為什麼他這樣英勇的表現卻沒被追贈勳章。
政府給的回應可以摘要成兩點:第一,不是長官叫他這樣做的,所以不算「因公」。第二,勳章的另一個要件是「臨陣勇往直前」,「勇氣」的西式定義是「犧牲自己來幫助別人」,而官方判斷不論他要不要蓋住手榴彈,以他離手榴彈的距離,他都死定了。蓋是死,不蓋也是死,所以並沒有多犧牲什麼,因此不符合要件。
這故事在一般人看來存在某些不合理之處,但也很難指出其中的癥結何在。這和「超義務行為」這種倫理議題有關。超義務行為,顧名思義,指超出義務的行為:「沒規定你要這樣做,但如果你這樣做,大家會稱讚你」。超義務行為沒辦法用具體道德標準去規範,因為這種行為可能造成很大的損失,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照作。
像是我們不可能規定所有消防員都必須衝入火場,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要跳到海裡去救溺水的小孩。但你真的這樣做,我們會覺得你很了不起。雖然可能也覺得你有點蠢,但你仍是「道德上值得肯定的」。
問題就在於,這種行為是「道德上對的」,我們多半會給予肯定,但「它」不能受到規約標準的框架,一框架下去,就會造成矛盾。這個二等兵的故事就是一例,法律的制度限制讓依法行政的公務員否決了他的勳章(先不論其是否扭曲規定本旨)。
用法律去決定「一個行為」是否為「超義務行為」,這種作法適當嗎?我認為是不適當的,但我們又需要這樣的法律來给與人具體的肯定,包括銅像、勳章與金錢。這存在著強烈的價值矛盾,以價值學的專有名詞來說,我們是以外在善來衡量內在善。
跳到海裡救小朋友,只要是因此犧牲,就可以獲得政府補助設立紀念銅像?還是要看風浪幾級?小孩年紀多大?
衝進火場救人,只要是因此犧牲的消防員,就可以入祀忠烈詞?還是要看火勢多大?長官是否命令?他是否腦充血?
如果超義務行為不該有任何的外在標準,那我們可以問個更根本的問題:超義務行為存在嗎?沒有具文標準,我們怎麼判斷這是超義務行為?或是單純的愚行?
我認為超義務行為確實存在,其判斷標準不在外在具文,而是我們對於這類行為的道德反應:我們認為這種行為中具備某種高尚的道德衝動或美德,不論其手段是否妥當、結果如何,至少其道德動機是正面的。我們可以就其道德動機來予以肯定。
但法律或行政制度,通常難以準確認定人的動機,這些「系統」只能看到客觀手段、結果,並去逆推其動機,無可避免會造成評價上的落差:和我們多數人想像的結論不同調。
「系統」能看到的,是台鐵的這位司機,他在死前到底位在何處,是否有什麼相關的處置,是否符合「冒險犯難」的所有名文要件,是一個公式在跑。但一般的人,即「多數的道德評價者」,看到的是種整體的氛圍,我們從氛圍中感受到其中潛藏道德動機,體察出這種超義務行為的價值,不是靠道德「公式」。法律才有公式,道德沒有(或沒有成功到所有人都能認同的公式)。
「系統」能看到的,是台鐵的這位司機,他在死前到底位在何處,是否有什麼相關的處置,是否符合「冒險犯難」的所有名文要件,是一個公式在跑。但一般的人,即「多數的道德評價者」,看到的是種整體的氛圍,我們從氛圍中感受到其中潛藏道德動機,體察出這種超義務行為的價值,不是靠道德「公式」。法律才有公式,道德沒有(或沒有成功到所有人都能認同的公式)。
對於客觀事實,每一位新聞讀者都可自行做出判斷,或許很難比行政司法系統更客觀、準確,但我們的道德直覺可能會告訴我們一些超出行政與司法判斷的部份(內在於行為的善),而這些部份正是行政司法體系所無從納入的:它們通常只能處理「義務行為」,對於「超義務行為」,它們將左支右絀,一旦企圖框架這種行動,就有可能會破壞這種行動的內在價值。
道德有超出法律的部份,要法律含蓋這些部份有其困難,你不能勉強法律走得太遠。這個案子早在行政體系,就應該以政治智慧解決,進到司法,已難有良善的結果,法院只是在判「錢不錢」的問題。所以這起事件的「道德」責任不在法官身上,而是在於堅持以法律框架超義務行為的政務官身上。
你如果有資格論斷他,也自認有資格論斷他,那你也有相對應的道德責任。不要躲在制度的保護下,說那都是法律的事。
你如果有資格論斷他,也自認有資格論斷他,那你也有相對應的道德責任。不要躲在制度的保護下,說那都是法律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