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前三篇都在探討「反對同性婚姻」的論證,在這篇中我們將看到「支持同性婚姻」的論證。為什麼比重這麼不均呢?因為我認為「支持同性婚姻論證」要麼與「反對同性婚姻」論證在結構上類似,要某就是根本不存在(系統論證)。
前一個問題大致指的是「支持同性婚姻」論證只是「反對同性婚姻論證」的邏輯鏡射,或是把主詞改成對反詞。比如說兩者都主張能「教導小孩正確性別知識」,把能傳遞「傳統價值」改成「進步或前衛價值」。這些論正在邏輯結構上的問題還是存在,反對派的立論若是不成立,贊成派的立論也不會成立。所以我不深論。
第二個問題是缺乏系統論證。除了被我歸類為「鏡像論證」的那些論證外,還有什麼支持同性婚姻的論證呢?我不是說沒有論證,而是沒有系統性的論證。這些論證太過輕薄。就算有一大堆性別理論家力挺,但還是太薄了。我這邊只列一些常見論點:
「這是基本人權。」
「相愛的人應該有結合的權力。」
「反對同性婚姻其實是一種歧視,而我們應該致力於反對所有的歧視。」
權、權、權。其他很薄的論證,主旨都同樣是「人權」。
這些論證都訴諸「基本權」,或一種被稱為「天賦人權」的政治哲學概念。這是很自由主義式的態度,確實,性別理論在某種程度上受惠於自由主義。如果沒有各時期的自由主義刺激,或許很難發展出突破各社群傳統概念的性別理論,別說是同性婚姻論證。
我站在社群主義的立場,我其實相當懷疑有什麼基本權力(或權利)的概念先於人或社群存在。社群主義認為人的權利或權力,都是經過社群主導者所認可,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或具有價值。沒有什麼天賦的人權,只有「社群賦」的。當然這可能會造成在概念發展上過度保守的問題,因此我也認為自由主義的概念是種良性的刺激,可以突破社群價值老化的僵局。
但你仍必須說服社群主義者,為什麼某某新概念或制度變革對於社群是有益的,或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說服社群主義者,讓他們接受這個新概念或變革其實來自於社群原本就有的某種正面潛能。
好像講得太學術了,簡單來說,就是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必須告訴大家,為什麼我們對於基本人權的認知有這種差距。你不能說這種差距是因為「你們這些人守舊、愚蠢,又不尊重人」,而應該是「這種變革對於我們大家都會有利,不只有同性戀爽到」或「我們社會早就準備好這種改變了,只是大家沒注意到。」社群主義者要聽的是「我們」而不是「你們」。
可是同性婚姻支持者多半自認為是社群的「他者」,或是把台灣社群多數當作是「他者」,缺乏耐心去建構具說服力的「我們論述」。或許是「他們」自認為「奇特」,而不會是「我們」;但如果不用「我們」建構立論,社群將不會真正的接受其論述。至少社群主義者是這樣認為的。
我必須遺憾地指出,多數的台灣人都是半調子的社群主義者,這能從許多社會議題中看出這種傾向。主流的聲音是「死刑對我們社會是必要的」、「核四威脅了全台灣」,而不是「死刑對抗於基本人權」、「核四應訴諸理性說服與投票公決」。雖然後者的聲音仍聽的見,但沒有決定推力,只是來自於精英階層。整體主義的態度主導了台灣的公共領域,挑戰者或改革者必須回應整體主義的需求。
支持同性婚姻者要告知整體社群為何同性婚姻是「社群能夠接受的」,「也能夠幫助社群發展」,「更能讓社群進一步追求卓越」,不要講理解,也不太需要什麼數據(實際上也沒有),就是一個能夠讓人體諒、體會的論證。一如婦女權利的爭取者告訴大家的,社群能夠接受女權,女權可以幫助社群發展,更能讓社群走向卓越。這是女權被接納的原因,而不是單純強調「這是基本人權」。基本人權的概念是空的,除了專業的政治學者或政治哲學家之外,沒人知道那是什麼東西。
最後,我來談一下我個人的立場。我在第一篇有談到我對同性戀的基本認知與偏見,在最後,我要談的是我對同性婚姻的處理建議。我的建議是,除了強烈支持者與強烈反對派之外,溫和中立的社會大多數也必須發言,作出反應。中立派不只是尊重雙方的發言的權利,要主動出手建構自己的同性婚姻論述。支持派和反對派,說穿了都是過激的社會「他者」,不是社會主體(基督徒大戰同性戀,6%戰5%),社會主體的意見領袖必須提出一套系統看法,而不是等待這兩派的對抗結果。那不會有結果的,因為兩邊的論證都不好。
我們的民法親屬編還能幫助我們持續追求卓越嗎?這應該會是中立派的論證起始點。而這系列就到此為止。